失控自沉!长江干线4月典型事故案例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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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正值春夏之交,长江流域干线整体转入水位交替期,雨水明显增多,航道条件发生变化,易引发船舶触礁、搁浅;受冷暖空气对流影响,雷暴大风、大雾、短时强降水等恶劣天气时有发生,易引发船舶碰撞、自沉;水上生产运输及涉水活动频繁,船舶流量增加,碰撞风险增大,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船舶碰撞

2024年4月9日1938时许,“W”轮下行到长江某水域时,由于受到水域弯道水流影响,与前方正在下行的船舶“P”轮发生轻微擦碰,导致"W"轮船艏与“P”轮船尾不同程度受损。

2022年4月28日,“S”轮由北向南横越航道过程中,在长江某水域上行通航分道内,与“X”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S”轮船舶翻沉、货物灭失;“X”轮船首右侧局部凹陷变形,右锚链筒破损。


2021年4月16日0930时许,“S”轮在长江某水域锚泊时,未能充分考虑长江“桃花水”期水流对船舶影响发生走锚,与“W”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S”轮沉没。

 

二、船舶失控

2024年4月26日,“Y”轮航行至长江水域时,因未对所载货物进行有效系固绑扎,船舶因舵机故障失控后,受横浪影响导致所载货物向右位移,造成船舶右倾并最终翻沉。

 

2021年4月30日0802时许,“N”轮在沿通航分道上行至长江某水域时全船断电导致失控,受急落潮影响,大角度冲向南岸码头,紧急抛双锚制动,最终搁浅在某专用航道上游北侧水域。

 

三、船舶搁浅

2021年4月29日,“Z”轮、“L”轮、“X”轮等多艘船舶因不熟悉航路,在长江某河口附近水域搁浅。

2020年4月8日,“Y”轮由于驾驶员误操作于长江某河口搁浅,船体几乎全部露出水面,经过海事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力量2天2夜的努力,才将该轮脱出搁浅区域。

 

四、船舶自沉

2021年4月10日,“X”轮在长江某码头靠泊时自沉,在船2人死亡、1人失踪。经查,该轮船体存在多处锈蚀穿孔,船舶在重载情况下持续进水,加之船员未保持正规值班、未及时发现并处置进水,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020年4月28日,“H”轮航行至长江某锚地水域时沉没,在船2人全部死亡。经查,该轮已获知江面风力较大的情况下冒险航行,未采取封舱、在安全水域锚泊避风等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五、人员落水

2019年4月16日,“T”轮在长江某水域锚泊期间,“三无”船船员在攀爬“T”轮时未穿着救生衣,也未携带其他救生设备,不慎落水失踪。

 

六、船舶火灾

2023年4月13日,“M”轮下行过程中在长江某水域船艉二层甲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船艉甲板处部分缆绳损坏。经调查,事故原因为外来火种引燃船艉甲板堆积的闲置缆绳。

 

 

七、特别提醒:

1、做好水位交替期风险防范。及时掌握航道通航环境变化,正确选择船舶航路,防止船舶触礁、搁浅、触碰桥梁等事故。

2、做好安全航行信息收集。及时收集气象、水位等安全信息,提前掌握拟经航段的航道、通航环境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船舶航行计划,服从海事部门现场管控,防止冒险航行引发事故。

3、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加强船舶舱室水密、机舱油(电)路、消防救生、系泊系缆等关键部位和设备检查,防止船舶自沉、火灾、断缆走锚等事故险情。 

4、严格遵守通航规定。贯彻落实《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充分利用雷达、AIS等助航设备规范驾驶、停泊操作,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密切关注横越船舶动态,保持安全航速及安全横距航行。

5、做好人员意识教育。加强相关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等日常教育,加强船员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日常培训,防止人员违规作业引发事故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