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信息 | 应急发电机启动空气瓶不能一省了事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督促船舶维持良好安全技术状况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在船舶救生消防设备、助航仪器、主辅机械等方面的重大缺陷经常导致船舶安检滞留。船舶应急发电机是保障船舶安全营运的关键性设备,但因应急发电机缺陷产生安检滞留的情况屡见不鲜。
2023年8月16日,福州罗源海事处两名安检员对靠泊在福州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12号泊位的“新**”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经询问及船员现场测试,发现该轮应急发电机采用蓄电池组供电起动和气瓶供气起动两种方式,其中应急发电机空气起动装置采用机舱主气瓶直接供气,未在应急发电机间设置起动空气瓶,不满足相关法规要求,导致船舶被开具滞留缺陷。
缺陷1421:应急发电机采用主气瓶供气起动装置,但未在应急发电机间设置起动空气瓶。
缺陷处理意见:30(滞留)-70(通知船检机构)。
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以下简称“海04”)第四篇/第2-2章
3.6应急发电机组启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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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除在热带海区航行的船舶外,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0摄氏度下冷态迅速起动。如实际上不可行或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则应采取验船师能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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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备有至少供3次连续起动的储备能源。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启动系统所耗尽。
此外,还应配备在30min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2能源,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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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储备的起动能源应始终保持如下:
(1)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2)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该空气压缩机如是电力驱动的,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3)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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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如不要求自动启动时,可允许人工启动,例如人工曲柄、惯性启动器、人工充液液压蓄能器或火药填充筒,如它们能够证明是有效的话。当人工起动不切实际时,应符合本章3.6.2和3.6.3的要求,但采用人力作为起动能源者可以除外。
该轮于2007年6月30日安放龙骨,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范要求空气瓶、止回阀等应急发电机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包含的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其目的也是保证该系统在紧急情况下不受到应急发电机处所以外的系统影响,因此,使用气瓶起动的应急发电机,需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设置独立的气瓶,不能直接使用机舱主气瓶直接供气,同时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安装带有防止气瓶内气体回流或泄漏的止回阀。
针对该轮应急发电机采用主气瓶供气起动装置,但未在应急发电机间设置起动空气瓶的问题,由于该轮于2023年4月由船检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应考虑船检质量问题,将相关缺陷通报船舶检验机构,同时船方联系厂家购置安装了满足要求的压缩空气瓶及气体止回装置,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相关要求,督促船舶申请船检机构验证,予以复查关闭缺陷。
整改后图片
应急发电机是货船常见的应急电源,是保障船舶安全营运的关键性设备,必须具备能够随时启动的性能以备在紧急时刻为规定的船舶安全设备供电。应急发电机的空气起动装置气瓶及止回阀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以防止在机舱失火断电等紧急情况下应急发电机能够正常使用。
对船检机构及设计建造单位的建议,船检机构及设计建造单位应该吃透公约及法规要求,确保船舶在设计、建造、发证等环节装船的应急发电机满足法规要求,避免被追究船检责任,从源头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对船舶管理公司的建议,船舶管理公司要定期审核船舶维护保养计划、记录等,确保船舶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加大岸基支持力度,真正起到指导和管理作用。对外部检查发现的缺陷应注意分析、研究,挖掘缺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协助船舶纠正缺陷。
对海事监管部门的建议,部分船舶应急发电机空气起动系统缺陷系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忽略规范要求而产生的,属于先天性缺陷,海事执法人员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要准确把握相关公约、法规要求,根据船舶建造时间、总吨、航区、种类等确定适用公约、法规条款,重点关注应急发电机间起动空气瓶供气管路,发现相关缺陷后可及时与船检机构取得联系,共同指导船舶整改,做好缺陷的整改工作,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