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为保障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2023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
(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上通”APP 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包括承担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下同)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二)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向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三)船舶在接受专项安全检查后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1.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 主要航行、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 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或经检查发现专项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入沪船舶保安专项检查
(一)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管控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由船舶抵达的上一国内停靠港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实施保安专项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保安专项检查。
(二)船舶保安专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保安证书、保安记录、连续概要记录、梯口控制措施、登轮人员及行李物品控制、船上限制区域标识及控制措施等。
(三)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重新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1.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 主要航行、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 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或经检查发现专项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其他要求
(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按照《入沪船舶专项安全自查项目表》(附后)所列项目逐项开展自查,并在开航前纠正所有缺陷,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组织船舶认真落实本通告的要求;船舶应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船舶不得携带“低慢小航空器”进入上述水域,对就地处置有实际困难、确需携带的,应在专项报告时申报所携带“低慢小航空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并明确封存措施。严禁船舶在上述水域使用 “低慢小航空器”。
(三)船舶应确保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畅通和有效值守。船舶AIS和VHF设备未按要求安装或损坏的,不得进入管控水域。进入管控水域后船舶AIS和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四)除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的紧急情况外,2023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船舶不得在管控水域释放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如确需释放的,应提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附件:
1. 入沪船舶专项安全自查项目表(海船)
2. 入沪船舶专项安全自查项目表(内河船)
3. 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移动端使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