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正当时 | 如何做好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
根据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海因里希安全法则,在生产过程中,每发生330起以外,由300件未产生人员伤害,29件造成人员轻伤,1件导致重伤或者死亡。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领域、一个企业、一个区域有很多轻微的事故或者隐患,那么就有可能导向严重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只要把隐藏的轻微事故或者隐患减少,发生严重事故的概率也会随之减少。因此,做安全工作必须从隐患治理入手,重视安全事故的苗头,截断事故的发展链条,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确保不发生重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将“事故隐患”定义为: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1995年,劳动部出台《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定义“事故隐患”为:劳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008年,国家安监总局出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定义“事故隐患”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017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同时,隐患被分为两个等级: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两类:一类是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另一类是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风险、隐患、事故”三者呈现递进发展关系,特别是风险和隐患作为挺在事故前面的两道防线,是具有内在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23694-2013)将“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而安全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抽象的可能性,是伴随着物体存在一种属性,不能够被消除,只能被管控。隐患则比较具象,是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者弱化形成的漏洞或缺陷,是风险演变为事故的中间环节,如果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在某个时段各种隐患交织在一起,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事故就会发生。比如,近期开渔季商渔船碰撞安全风险升高,如果没有联合渔业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商渔风险管控,导致船员履职不到位等隐患频繁出现,就很可能引向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
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水上交通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颁布。截至目前,交通运输部已公布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如下:
2015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安监发〔2015〕156号),对“施工船舶作业”重大隐患标准进行明确,即运输船舶无配载图、超航区运输、上下船设施不安全稳固;工程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无应急预案,或救生设备、应急拖轮等配备不足;工程船舶改造、船舶与陆用设备组合作业未按规定验算船舶稳定性和结构强度等。
2017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交办海〔2017〕170号),明确6个方面标准,即: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公路水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专项行动总体方案》(交办安监函〔2023〕744号),明确水上交通领域8类重大隐患标准,即:船舶非法从事砂石运输活动;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船舶逃避海事监管从事违法水上活动;船员、海上设施上的相关人员未持有有效法定证书、培训合格证明;船舶违规实施重大改建;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所开列的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船载易流态固体散装货物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极限违法违规行为;远洋运输船舶极端天气或恶劣海况下冒险航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印发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未涉及水上交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此外,部分领域重大隐患指南也涉及水上交通相关内容。比如,《文化和旅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指南》中提到“旅游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旅游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牢牢抓住“企业自查自纠”的牛鼻子,激发企业保安全的内生动力,确保苗头性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具体做到以下几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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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企业安全责任制。包括企业第一责任人制、企业管理层责任制、企业关键岗位责任制和企业全员责任制,责任分工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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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一揽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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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企业隐患自查机制。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机制,重点评估确定排查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并由直接责任人签字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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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重大隐患整改机制。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单独的专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提供经费物资支持,在限定时限节点内完成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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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整改情况评估机制。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或者由企业负责人牵头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结论要由验收牵头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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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重大隐患报备机制。排查出重大隐患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海事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整改验收通过后,要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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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重大隐患后评估机制。企业要对隐患形成原因和整改情况进行后评估,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做好责任人的处理和培训教育。
IMO787(19)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附则I的规定中明确了“船舶重大缺陷”的定义。“船舶重大缺陷”是指船舶严重不符合相关公约要求的情况。船舶重大隐患自查过程要结合船舶重大缺陷检查,发现船舶重大缺陷后,应严格按照SMS规定程序处理,由船长综合考虑航次预计的风险及装运货物的性质,制定对船舶重大缺陷进行纠正的实施方案,并向公司主管部门通报。原则上,船舶重大缺陷应该在船舶开航前纠正。重大缺陷在检查港不能处理的,船公司可以限制船舶的载货条件、航行区域等,要求船舶在下一港口纠正缺陷。通常情况下,运输船舶的隐患缺陷自查有以下几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检查一次。
公司应规定船舶安全自查的做法,统一船舶安全自查的标准,制定《安全自查项目表》,以尽早发现和纠正不符合项。通常情况下,船舶每季度自查一次,涵盖证书文件、营运安全管理、驾驶台管理、甲板船体舱室、轮机管理、应急设备与演练、防污染等自查项目。
船舶预期将遭遇大雾、台风、寒潮大风等极端恶劣天气前,针对性开展船舶安全自查,由公司提前制定雾航、防抗台风、冬防的安全检查具体事项。进入季节性恶劣天气防范前,比如台风季前,可以安排对船舶重点防范设施进行检查。
船舶还可以通过SMS运行内审检查、船员交接检查、救生和无线电设备配备检查,以及应急演练等方式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缺陷,及时整改到位。